〈臺灣漫畫審查論‧結篇〉之其四:分級致 ─ 撲朔迷離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民國76年,歷時20餘年的一系列「漫畫審查制度」,跟隨解嚴一併走入了歷史。雖然國立編譯館隨即馬上在民國77年,公佈了「國立編譯館優良圖畫獎勵要點」,嘗試改以不帶強制性的獎助方式,配合出版法,持續發揮對於漫畫創作一定程度的關照功能;不過,由於此時市場上盜版漫畫的後續問題早已根深蒂固,因此無論政府與輿論,對於有效管理漫畫刊物的想法,其實一直沒有隨著解嚴而消失。民國84年,行政院新聞局邀集「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與「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研擬「中華民國圖書出版業推動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希望透過官方的引導,推動出版業者對於圖書出版品的自律規範,後來又於民國86年,同樣透過「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與「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召集當時出版界、藝文界、法政界、醫學界、教育界、婦女團體及政府單位人士,成立「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負責協助圖書分級事宜。

  民國88年,出版法廢止。此後出版品的管理權責回歸刑法第235條 ,而先前的「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也在行政院新聞局的積極輔導之下,改組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希望以民辦官協的方式,在主管單位的輔導之下,繼續推行圖書分級的作業。及至民國92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三讀通過。行政院新聞局遂以該法案第27條 為法源,於民國93年制定、頒行「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至此我國圖書出版品的分級管理,於焉脫離民間業者的自律機制,再次成為政府單位所依法管轄的業務。

  綜觀上述發展,可以發現在圖書分級制度的進程當中,政府單位的介入與輔導,其實一直都沒有抽離。儘管分級概念最初是以業者自律的前提為號召,但無論如何,事實是這種官方所發起的自律管理,在透過了政府單位數次的輔導與修訂之後,最後仍舊重新回到了公權力的分野。所以從結果來看,當政府完成了法令條文的制定與行使以後,出版業者最初與後來的自律與否,其實也就不太具有實質的意義了。必須加以釐清的是,由於即便到目前為止,市場上漫畫內容的尺度問題依舊層出不窮,因此完整建立一套圖書分級的管理制度,確實有其燃眉之急。只不過,此間重點卻依舊在於審議標準與實務配套的是否合理,以下不妨參考「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條文列表,逐一檢視解嚴17年以後,新一代漫畫管理制度的思考方式,是否已較「漫畫審查制度」有所進步:

  觀乎上表,可以發現儘管〈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條文內容,明顯已較「漫畫審查制度」來得具體、清楚,但此間對於「過當」與「一般成年人」的指涉意義,其實還是有其一定程度的語焉不詳。有鑑於漫畫本來就是透過具體圖像來表現內容的訊息載體,因此當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等行為以畫面作為呈現時,如何界定所謂過當的標準,終究仍是令人無所適從。再者,由於漫畫是一種大眾讀物,而構成讀者的廣大群眾,又自會因為本身喜好與接受程度的不同,產生對於作品觀感的高低落差,因此所謂一般成年人的定義又該如何劃分,委實不免令受限制內容的讀者發出質疑。例如對於恐怖、血腥抑或性行為的描繪,隨著作品類型、訴求對象與讀者偏好的不同,此間對於恐怖漫畫、戰爭漫畫、成人漫畫、同志漫畫、女同志漫畫等不同創作題材的相關處理,自然也就因為概念的過於模糊,而不免失之於掛一漏萬了。

  此外,表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等關於出版品外觀與租售的規定,儘管乍看之下頗為合理,但由於先前分級限制級刊物時的標準並不明確,因此對於難以究竟何謂掌握過當描述的出版業者、創作者、租售業者來說,此間限制級字樣與限制級標籤的下或不下、分級標誌的貼或不貼,委實將會因為造成了營業上的負擔,而形成一個難以取捨的決定。再加上更顯弔詭的是,即便此時〈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然實際運作,但回歸到民國88年,出版法廢止以後的權責演變,由於〈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條文內容,並未明確完成出版品管理權力的配套移交,因此這時刑法第235條沒收作品與法辦業者的法律效力,其實依舊運行無礙。這不僅代表透過〈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分類為限制級的作品,仍然受到刑法的管轄、不會因為級別的確立而保有其合法地位;同時就出版業者與租售業者的實際狀況來看,自然更是顧忌於可能受到查緝的隱憂,而造成了為求以防萬一,最後幾乎造成不分類別,逢書必貼成人標籤,彷彿全店都是限制級漫畫的詭異現象。由此可見,儘管〈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無疑已較「漫畫審查制度」更有條理,但平心而論,此間語焉不詳、標準空泛、配套零散等問題,其實仍有很大的改良空間。

  總括來說,我國漫畫管理制度之所以一直不得要領,最大的原因,在於不僅向來都由政府主導,同時對於政府單位來說,其實始終只以兒童消遣、教化工具的角度來看待漫畫,不曾將之視為一種獨立、完整、具重要性的創作類型。再加上主事者本身對於漫畫構成、創作、發展背景等知識往往也不甚瞭解,因此接續而來的實務推展,才會一再令人多所非議。過去「連環圖畫審查委員會」雖然網羅了梁中銘、梁又銘、陳慶熇、李奇茂等擁有實務與創作經驗的漫畫家,但由於當時國家與社會的結構仍為統治掛帥,因此審查委員對於漫畫系統的是否瞭解,在政令的執行與交辦以後,其實並不重要;至於民國93年,行政院新聞局對於漫畫系統的認識又如何,透過〈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文之後,一份名為〈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Q&A〉的附錄,或許能夠有助於找出端倪:

   問:全套書籍中有一冊為限制級,
     是否全套為限制級?而該冊限制級又該如何處理?

   答:出版品分級只對單冊內容進行分級。
     所以,全套書籍中有一冊為限制級時,
     只有該冊限制級出版品列為限制級,其餘冊書籍仍為普遍級。
     至於擺置位置則視各營業場所而定,未作統一規定。

   建議處理方式:該冊限制級出版品應於封面上標示:
   「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並將標示完成之限制級出版品應歸置於限制級專區、專櫃或加封套陳列。


  儘管也有一冊完結的作品形式,但由於漫畫無疑是種以「套」為概念的讀物,因此引文所言,很明顯並不瞭解漫畫作品的構成模式。更何況觀乎文意,主事單位其實仍舊希望租售業者將被分類為限制級的作品冊次個別陳列,而在處理標準依然沒有說明何謂過當描述的情況下,就讀者的角度來說,如此豈非隨時都有作品無故中斷的隱憂?由此可見,〈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看似有所改進的管理思維,整體看來,其實依然與漫畫的創作體系、基本概念大相逕庭,甚至就最要緊的讀者考量,也似乎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