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漫畫審查論‧體篇〉之其三:時間點與時間帶。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如果以法案的通過為起點,那麼整套「漫畫審查制度」,可說從民國51年便已整裝待發。民國51年9月27日,行政院以第783次院會通過了〈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內容的制定。本辦法同年11月分別交由內政部 與教育部 公佈實施,不過雖然經由院會通過及部會公告頒行,但由於主事單位的主管不幸去世 ,因此〈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推展業務,事實上卻延宕了四年,一直到民國55年才開始實際的推動。

  以教育部為主事單位,民國55年,教育部社教司開始依條文內容,負責檢視、輔導各類漫畫刊物,至此後來所謂的「漫畫審查制度」才真正開始有所實踐,但對於國人漫畫產業的介入及損傷,卻同樣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民國56年,漫畫審查的執行與權責,從教育部社教司移交至教育部國立編譯館。此後揭開了一系列「漫畫審查制度」後續更趨精細明確的條文增修。

  民國56年1月,國立編譯館發佈〈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內容雖然與早先的〈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並無太大不同,但卻更加詳細規範了對漫畫刊物在編、繪部份的要求,單位移交後,這是第一次對於相關條文的增訂。同年3月,提出〈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 ,由於訴求宗旨、規定類目皆與〈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大同小異,因此就性質而言,屬於新單位對舊規章的修整及重新寫定。6月,頒行〈國立編譯館審查連環圖畫補充注意事項〉,其中特別聲明對於牴觸規範者的相關處置,由此觀之,無疑是後來議定送審作品是否發行與發還修改的主要理據。

  民國58年11月,公佈〈審定執照發給辦法〉,其後接著發表〈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送審程序〉,再加上先前施行的〈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與審查實務有關的處理規定,至此於焉完備。同年亦發佈陸續長達九份的〈編印及審察連環圖畫參考資料〉,其中諸如標點的使用,亦有「標點符號使用法」與追述之「『標點符號使用法』補充說明」等專文解說,規範之細,密度可見一斑。上述所有規章,直至後來國立編譯館將之集結成冊,總計170頁的洋洋灑灑,對當時的漫畫刊物來說,可說鉅細靡遺,訂立了自內容、畫法、編劇、排版、用字以至標點等各項層面的操作法則。

  「漫畫審查制度」的帶狀時間,大致包括實際起迄時間與效力半衰期。實際起迄時間指的是該制度在客觀事實上施行與解除的時間;而效力半衰期,則是著重於制度效力的消長,以其對周遭環境產生影響的情況,來定義「漫畫審查制度」產生重大影響的帶狀時間。由於「漫畫審查制度」最早可以上溯至民國51年,行政院會於9月27日對〈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制定的通過,因此在起點方面,可說已有了明確的定位;再加上根據史實,與此相關的法律條文,亦在民國76年隨著解嚴而一併失效,由此可見「漫畫審查制度」的實際起迄時間大致沒有考訂上的困難,約莫是在民國51年9月27日至民國76年7月15日的近25年之間。

  雖然25年是「漫畫審查制度」史實上的涵蓋時間,但就意義而論,其實還有做出不同區分的可能。在《臺灣漫畫閱覽》一書中,洪德麟以民國64年為界,將這25年的時間,區分為臺灣漫畫的「漫畫受難期」 與「漫畫新生期」 ,前者集中討論「漫畫審查制度」的概況與影響;後者則著眼於臺灣漫畫的興衰,認為民國64年以後,國內的漫畫產業已有逐漸開始復甦的傾向。在普遍以解嚴作為制度終點的認知氛圍當中,此種將「漫畫審查制度」的討論集中於民國64年以前的作法,無疑是個有別於眾家學者的論述方式。其書中提道:

   國立編譯館的漫畫審查制度,使臺灣漫畫市場至
   一九七0年代初走到盡頭。一九七五年,
   國立編譯館主事者眼見漫畫創作景況蕭條而開放日本漫畫送審。
   《漫畫大王》隨之登場,這本以日本漫畫為主要內容的漫畫周刊,
   只給臺灣漫畫一篇的登載機會,錢夢龍的「西遊記」在此聊勝於無。
   跌至谷底的臺灣漫畫市場又因《漫畫大王》而活絡起來。
   緊接著,《漫畫雜誌》、《冠軍漫畫》旬刊也相繼登場。

民國55年,當時最大的漫畫出版事業─ 文昌出版社因拒絕送審而結束營業。對臺灣的漫畫發展來說,這無疑象徵著〈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已對漫畫業界造成了實質的傷害。此後相關的漫畫從業人員紛紛選擇跳槽與自立門戶,而身心俱疲的漫畫家,則大多以改行作為另謀出路的方法。洪德麟提道:

   由於「審查制度」的缺失頗多,漫畫界的精英因而
   轉業改行的大有人在,在失血過多的情況下,只有
   以一些學徒級漫畫新人硬撐!當時以〈諸葛四郎〉
   作品轟動漫畫界的葉宏甲大師自己成立了「宏甲出版社」。
   他十多個徒弟紛紛登場,由葉大師編、徒弟執筆作畫。
   從五十七年所見的一些出版作品上看來,當時的漫畫創作
   已是江河日下,不堪入目。粗製濫造的作品比比皆是,
   連葉大師的創作都不復往日的雄風。
   在「輔導辦法」的審查開始後,老一輩的漫畫家大都不再
   動筆了!仍然繼續創作的也都轉往不用送審的雜誌、
   報紙去求發展。徐麒麟改行當旅遊饗導、陳海虹改畫插畫、
   林大松以印刷、出版幼兒教材為業,劉興欽的大嬸婆、
   阿三哥轉往報上「遊台灣」去了!
   洪義男則以兒童雜誌為主發表作品、山巴則去畫他的柏油畫了。

儘管在輔導條文的規定之下,漫畫篇幅不超過20%的雜誌性刊物似乎仍留有一絲生機 ,但隨著後來《王子》、《模範》、《天龍》等同類刊物的大量出版,這個乍看之下的活路,其實反倒更是後來惡性循環的源頭。

  為求生存,當時續留業界的漫畫作者,大多積極朝向雜誌門徑靠攏、努力尋求能夠發揮的舞台。但在作品素質隨著老將凋零、創作者雷同、作品量產而愈見滑落的情況下,過去本土漫畫的全盛境況,至此已在逐漸的削弱當中。再加上《王子》半月刊的成功,無形中也揭示了雜誌刊物對於〈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有效規避與商機,於是越來越多起而仿效、一窩蜂的出版生態,在市場有限、同類刊物過多的飽和競爭中,反倒使得原本得來不易的生機,變成另一種彼此壓縮其生存空間的內耗。一如引文所言,至此,國內的漫畫發展無疑已經走向盡頭。而此次自滅對於漫畫業界所造成的荒廢影響,則一直要到後來民國65年,《漫畫大王》開大量翻印日本漫畫風氣之先、民國66年,范萬楠以《好小子》 初開東立企業的規模開始,才算是隨著日系作品的引進,令原本早已欲振乏力的漫畫刊物,重新又在臺灣獲得了再起的能量。

  回顧這段歷史,不難發現洪德麟之所以將「漫畫審查制度」集中在民國64年以前討論,最大的原因,其實在於原本雷厲風行的審查條文,至此已然實質進入了影響效力的半衰期。儘管事實是法律條文必須等到民國76年才確定廢除,但由於從實務上看,原本查察國內作品甚嚴的審查制度,對翻印自日本作品的盜版漫畫幾乎無所設限,因此就存在意義而論,所謂「漫畫審查制度」的時間涵蓋,其實從國內盜版漫畫的越見氾濫開始,便早已等同名存實亡。

  相較於李闡以「轉載外國漫畫成風」、「連環圖畫審查制度的缺失」、「盜版日本漫畫猖獗」三項理由,將民國50年至70年一併視為「台灣漫畫的衰頹期」的分期法,洪德麟的討論與分期方式,在此暫且擱置了版權問題,而改以市場的角度檢視,將盜版漫畫與後來敖幼祥、朱德庸、孫家裕、鄭問、林政德等本土人才的崛起情形,一同看作是臺灣漫畫的復甦表現。儘管這樣的方式容易令人產生肯定盜版行為的誤解,但平心而論,卻反倒是將「漫畫審查制度」對國內漫畫發展的衝擊,做了一次更為條理分明的並列。自《漫畫大王》以降,同樣以盜版作品為主的作品,至東立後來出版《少年快報》之時達於鼎盛,締造了銷量超越20萬冊的驚人成績。其中當代一時之選的日本作品雖然功不可沒,不過追根究柢,盜版作品之所以能夠迅速佔有國內的漫畫市場,最大的原因,其實還是在於本土作品已然無法滿足讀者的需求。《幼獅月刊》於文章中提道:

   在量的生產,我們比不過東洋,在質的方面,也瞠乎其後,
   常看國內漫畫的人一定知道他們的筆法固定,畫風自限。
   根據民生報「大家談」刊出一位具有六年閱讀漫畫經驗的
   中學生劉書文的觀點,日本漫畫在讀者感覺上的確比中國
   漫畫好:①比中國細緻的作圖②表情上比我們畫者有變化
   ③背景美觀④故事內容有深度多了⑤富有變化而且不會與
   讀者脫離,上述五點實可做為我們漫畫家創作時參考。

可以瞭解的是,無論「漫畫審查制度」究竟功過如何,但實際的影響,卻是在創作過程的多所約束之下,導致了諸多畫壇前輩的投筆收山,令後來流通於市面的本土作品,無論內涵或技巧都已無法再引起讀者的興趣。這不僅是臺灣漫畫發展過程中最嚴重的斷層,同時也是國人作品至今難望各國項背的原因。而實際起迄時間與存在意義時間的之所以必須釐清,便也在於透過它們的對比,此種制度與產業之間的糾葛能夠更獲凸顯。由此可見,雖然洪德麟的分期方式,乍看之下似乎只是就臺灣漫畫的產業興衰著眼,但其中所潛藏的情勢端倪,對「漫畫審查制度」的研究來說,卻因為更貼近於現實的變化,而提供了另一條有別於數字概念的時間軌跡。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