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漫畫審查論‧結篇〉之其五:先學瞭解,再談管理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其實,一套健全的漫畫管理、分級制度的誕生,必須仰賴出版業者、租售業者、主事單位、以及讀者本身等四方面的有效配合。在業者方面,出版與租售業者本身自然應當有效自律,嚴格控管非兒童尺度之作品的取得與流通。例如日本便有「出版倫理推展特別委員會」與「出版倫理協議會」等純粹由民間同業所形成的組織,一旦發現違規情事,便聯合抵制違規的作品與銷商。這對於時常意見相左、無法確實完成合作的臺灣業界來說,不啻是個可供學習的借鏡。

  其次,即便政府單位不樂意全權交由民間團體自理出版事業,執意要以民辦官協的方式,以輔導之名參與推動出版品分級制度,那麼相關法令與制度的配套、對於漫畫系統與發展概念的認識,便是政府機關有待長足進步的一大缺失。例如前文提及的刑法問題,或是後來無視於讀者立場的因噎廢食,如果能夠加以排除實務層面的不必要障礙,相信整套制度的制定與運行將會更加流暢。最後,由於讀者乃是漫畫讀物與漫畫閱讀之所以形成的最大原因,因此讀者自身價值觀念的建立,其實無論對於漫畫分級或是管理制度,都將會成為最重要的影響關鍵。有鑑於讀者對違規情事與業者的抵制效果,無疑更強勢於同業的處理及法令的落實,是以若能以前述三者為基礎,再加上讀者本身透過消費行為的態度表達,那麼當業者發現不法手段無法有所討好以後,自然,也就不再有其鋌而走險的理由了。

  〈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頒行以後,坊間以「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為代表,凝聚並勃發了諸多抨擊的聲浪,對〈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分級標準的含混籠統表達強烈質疑。這不僅代表了行政院新聞局的這份分級辦法,仍舊有其相當嚴重的問題等待解決,同時對與漫畫有關的群眾來說,無論研究者、創作者、觀察者、出版者、租售者或讀者,這其實也正如同數十年前的「漫畫審查制度」一般,又是一次起而與政策對抗的過程。平心而論,對臺灣目前的漫畫環境來說,即便不談分級、限制或審查,但一套有系統的漫畫管理制度,卻終究有其不可或缺的價值。由於我國現在的漫畫市場與環境,約莫八成以上都是從日本引進的作品,因此面對文化、國情、價值觀等諸多不同的差異,國人勢必得有某些與之相應的作法,藉以有效掌握大量外來資訊的傳佈與流通。值得慶幸的是,透過「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所訴求的八點宗旨 ,可以瞭解這一連串來自於社會輿論的反對聲音,所反對的,其實並非分級制度本身,而是過程當中,審議、標準與配套措施的人謀不贓。由此可見,國人無疑已經意識、承認了制度存在的重要,而當這份自覺成為業者、政府與讀者所同樣具備的共識時,我國漫畫環境歷經了大半個世紀,從〈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時便一再追尋的理想制度,或許,也就於焉得以誕生了吧!


(全文完)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