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漫畫審查論‧體篇〉之其四:主題規範與其問題。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整套「漫畫審查制度」的內容,包括了許多漫畫創作時的禁制與規定。據當代漫畫家談話與洪德麟等專家學者的研究顯示,其中最早公佈的〈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可說是為一切機制的構成核心,為整套審查制度開創了基礎的架構。儘管後來國立編譯館另又進行了一系列條文的補充、增修與再寫定,但就內容來說,卻大致都是相同宗旨的重覆闡述、類似條文的重新擬定或細部規條的專題延伸。由此觀之,無論說〈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是「漫畫審查制度」的藍本、雛型或縮影,其實都不算過份。

  在資料的保存方面,值得慶幸的是,透過第1383號總統公報的保存,〈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原貌,吾人至今仍能夠過國家圖書館的數位保存,經由文獻傳遞的方式下載取得;而其他諸如〈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國立編譯館審查連環圖畫補充注意事項〉、〈審定執照發給辦法〉、〈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送審程序〉、〈編印及審察連環圖畫參考資料(標點符號的使用法)〉等類目,由何淑慧編著,民國69年所出版的《如何學漫畫》一書 ,亦曾在卷末收錄了實際的內容。再加上民國68年,《書評書目》所刊載的〈連環圖畫審查制度的功過是非 - 訪國立編譯館編審江治華先生〉一文的深入討論,以及近人洪德麟、陳仲偉在著作中的整理,亦都有其相當程度的補強效果,因此目前雖不足以完整重現當年「漫畫審查制度」法案內容的全貌,例如參考資料部分,便只得標點符號部分的著墨,但對於當年體制概況、呈現以及其運作方向的掌握,卻已然能夠擁有進行研究的素材。

  有鑑於此,為求便於論述,以下將循上述各家史料,將「漫畫審查制度」中的法案內容彙製成表。不過為了避免條文數量龐大,以至於表列內容同質性過高、甚為瑣碎,因此文中將以《書評書目》民國68年的訪談與分類概念為基礎,將審查制度中與漫畫創作相關之重要條文內容,依性質作出歸納、表列,並於討論過程作為對照之用:

(還沒研究好怎麼貼...... =..=)

  觀乎上表,不難得知「漫畫審查制度」歷來之所以廣受爭議,被認為是擾民惡法的原因。儘管表中洋洋灑灑的規條實在不可謂之不詳密,但只要稍加斟酌、對照,便會發現,過去漫畫家、研究者對於審查制度所提出的質疑,其實並非無的放矢。雖然看似精細,不過表中的諸多條文,除了常識性的宗旨規範以外,大抵都有其空泛、語焉不詳、或者自相矛盾之處。不僅每每令人無從判斷與遵循,同時亦也往往難以承受邏輯性的反省。有鑑於此,以下將根據性質的類別,逐一進行條文內容的檢討。

  以主題規範為例,在〈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所提出的七項規定中,諸如「破壞倫理道德」、「妨害社會安寧」、「宣傳迷信」、「對國家社會有其他不良影響」等不斷在各法案中重覆出現的詞句,客觀而論,其實都有所程度不等的語焉不詳。雖然從犯罪行為的角度思考,大致可以瞭解哪些情節必然受到禁止、不准繪出,但事實是仍有更多處於灰色地帶的模稜兩可,僅靠七條簡單的禁令或概念提項,其實並不足以一網打盡。

  以倫理為例,玄武門之變的故事,在我國戲曲、小說中一直都是廣為流傳的。只不過,既然這樁史實本身乃是一種弒兄犯上的行為,那麼以這段歷史為題材的漫畫作品,又應當如何處理呢?再者,如果描述起兵建國、推翻前朝便算是倡導作反,對國家社會有不良影響,那麼歷史當中的對於歷朝歷代君王的興起,甚至孫文革命起義的國父地位,又為什麼並未因為相同的標準而牴觸法規?如果提及鬥毆與戰爭是為妨害社會安寧;如果涉及宗教、法術與鬼神信仰的描述便是宣傳迷信,那麼一如《水滸傳》、《聊齋誌異》這些我國古代的經典作品,在「漫畫審查制度」的統一標準之下,似乎也就不得不被列為禁止改編的禁書了。既是如此,漫畫又何來「先賢傳記」、「文藝作品」這些可供運用的內容呢?顯然,此間除了表現出條文本身語焉不詳的籠統之外,更耐人尋味的,其實更是當時臺灣社會對於漫畫地位的價值認知,以及條文訂立過程的思考背景。

  上述詰問之所以令人語塞,我國《西遊記》等古代經典之所以繼續於民國55年以後存在,甚至還得以成為改編題材的原因,在於對當時來說,漫畫其實並未與文學、歷史擁有相同的價值定位。而在不夠資格與文、史作品一概而論的情況之下,所謂的審查與禁令,自然也就於焉有了兩套不同的標準。繼〈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之後,〈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接續出籠。當中所提出的多項規定,其實同樣也發生了與現實衝突的矛盾。例如「虛構本不存在或不可能發生之情節」或「虛構無可能性之故事,使人遊心虛幻之境」這類限制虛構手法的條文,須知虛構本來就是創作時的必經過程,非但無法被揚棄,同時更是創作行為之所以可貴的關鍵。是以如此一來,豈非除了上述的《西遊記》之外,就連《封神演義》這類活同屬虛構及創作的產物,亦必須一概遭受查禁?由此可見,當時條文與條文、概念與概念、限制與鼓勵項目之間的混淆與碰撞,所說明的,其實正是漫畫無法與文學、歷史擁有對等的社會觀感,以及甚至就連作為一種創作產物的價值,也並未得到整體環境的認同。

  範圍過於寬大的限制概念,無疑將會導致禁令本身只徒具形式上的意義。再加上條文之間彼此內容的相互牴觸,因此自〈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以降,「漫畫審查制度」雖然給出了規範性、概念性的依循原則,但並未作出進一步說明的疏漏,卻令創作者無從瞭解,究竟哪些具體事例才算觸犯規條?而哪些主題,又其實還在可以創作的範圍?於是此間無所交代的各項細則與漏洞,自然也就因為一一累積成了實務上的問號,而對漫畫家造成了莫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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