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與漫畫之間 patr.4



Fifty ~ Forty years ago



  1962年9月27日,行政院第783次院會,通過了〈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四年後,以教育部為主事單位,社教司開始依條文內容,檢視、輔導各類漫畫刊物的出版與發行;次年,關於「漫畫審查」的執行與權責,則由教育部「社教司」移交至教育部「國立編譯館」,從此以後,一系列相關的條例和規定,令本土漫畫走入了前所未有的審查時代。

  1966年1月,國立編譯館發佈〈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內容雖與〈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並無太大不同,但卻詳定了漫畫刊物的編、繪規範;同年3月,提出〈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就內容而論,訴求、宗旨、規定、類目等重點,皆與〈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大同小異,可說是新單位重新寫定舊制度的結果;6月,頒行〈國立編譯館審查連環圖畫補充注意事項〉,旨在說明如何處置牴觸規範的作品與作者。1969年,陸續又公佈了〈審定執照發給辦法〉、〈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送審程序〉與長達九份的〈編印及審察連環圖畫參考資料〉,直至後來集結成冊,鉅細靡遺,自內容、畫法、編劇、排版、用字以至標點等各項層面的操作法則,洋洋灑灑,總計多達170頁。

  就性質而言,「漫畫審查制度」的內容,主要可以分為「宗旨規範」、「主題規範」、「圖畫規範」、「文字規範」、「情節規範」、「創作規範」等五大類。對漫畫家來說,代表了「管理化」和「制度化」的「審查」行為,本來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真正令他們感到手足無措、動輒得咎的,是那些明顯不屬於「漫畫」創作概念,但卻又不得不遵守的限制及規則。以〈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為例,其相關內容大致如下:

(一如往常的貼不出來~~ 啦啦啦~~)

  觀乎上表,不難發現除了常識性的宗旨規範以外,其他幾項,大都有其空泛抽象、語焉不詳、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在「漫畫審查制度」隨解嚴而失效以前,近25年的實施,「機器人必須被搖控」、「動物不能講話」、「五官須有比例」、「不得以刀械行兇」、「不能使用科幻武器」……等包羅萬象的禁令,實已產生了各種適性上的衝突,嚴重衝擊了我國漫畫產業的發展。

  審查制度不僅過程曠日費時,遭到審退以後,發還修改與再次送審的操作流程,無疑又是一次產業成本的虛耗。再加上細密繁複、多所矛盾的審查內容,令出版社、漫畫家不堪其擾,因此若非歇筆、轉業,便是轉投雜誌性期刊,依循「漫畫內容未滿20%者,不必送審」的規定另謀生路。然而,發表篇幅的驟減,使得既有的雜誌性期刊,難以滿足創作者與經營者的需求,於是更多同類型的刊物於焉創辦,但卻也因為過度競爭和排擠效應,幾乎堵死了國內漫畫產業所有的活路。

  除了市場飽和的問題之外,由於資深創作者不願再次執筆,因此許多學徒等級的新手漫畫家,此時便登堂入室,成了國內漫畫市場的主要供應者。但不夠成熟的技巧與作品,大量發表之下,卻嚴重降低了國人漫畫的創作素質、減低了讀者閱讀本土漫畫的意願,而這樣的現象,也成了出版業者後來大量依賴外稿、盜版日本作品的原因。

  1975年,國立編譯館開放日本盜版漫畫送審。在此之前,國內漫畫產業的發展,早已因為「市場飽和相殘」、「作品良莠不齊」、「讀者琵琶別抱」等惡性循環,面臨了前所未有的蕭條。二次大戰以後,手塚治虫、長谷川町子、千葉徹彌等當代名家的出現,使得日本漫畫無論畫技與內容都有了長足的進步;換言之,此時解除日本盜版作品的控管,等於宣告了本土漫畫將黯然告別市場。另一方面,由於盜版業者並未留意日本漫畫的分級與分眾,因此隨著盜版作品的開放,流通於市場的漫畫刊物,便開始出現了色情與暴力等各種問題,自此以降,各界的輿論、爭議與交鋒,無不沸沸湯湯……

  很多人以為,「日本漫畫」的盜版與流通,是「漫畫審查制度」所帶來的後遺症;但事實上,客觀環境的條件與影響,使得「日本漫畫」的存在,很早就與「臺灣」這塊土地產生了關聯,例如創刊自1958年的《漫畫大王》期刊,在《諸葛四郎》、《小俠龍捲風》等本土作品引起風潮以前,幾乎所有的連載陣容,都是國人漫畫家「重描」、「謄稿」自日本漫畫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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