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漫畫審查論‧體篇〉之其一:誰被審查?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在討論審查行為的內容與影響之前,必須先行釐清的,是「漫畫審查制度」這樣一個詞彙究竟所指為何。可以知道的是,由於中華民國至今並未出現任何一條以此為名的條文,至多只有〈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因此如果單論事實,所謂的「漫畫審查制度」,其實並不存在。雖然在檢視使用情況以後,可以瞭解無論漫畫家、評論家、討論者或研究者,大多將它用來泛指政府過去管理漫畫刊物的政策,但由於該制度曾經出現過實施時間的斷代,同時在推行過程中,前後也遭遇了諸如落實懸宕、單位移交、內容增補等多所變動,因此整體來說,其間無論條目、時間及出處,確實都在涵蓋範圍各自不同的狀況之下,呈現出了複雜的交錯關係。有鑑於此,為了避免造成「漫畫審查制度」一詞在發展脈絡與名詞認知上的混淆,背景資料的加以整理,可說是其不可或缺的前置作業。

  就字面意義來說,漫畫與連環圖畫,理當是兩種不盡相同的畫作類型。儘管就漫畫形式的分類來說,大略可以分作單格、四格、連環等種類;但相對來說,連環圖畫的語意指涉,卻無疑更較連環漫畫來得寬廣,似乎只要以連環方式呈現的圖畫類作品,都能歸類於連環圖畫的範圍。

  根據〈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條文內容,其施行對象的所謂「連環圖畫」,乃是「新聞紙、雜誌及各類教科圖書以外之各種圖畫附註文字連載意義相貫之通俗故事畫刊」,因此透過文中「連載」、「意義相貫」、「通俗畫刊」等描述,便能夠將連環漫畫的指涉意義,大幅縮減為某種有敘事性、有完整性的獨立作品。是以連環圖畫一詞,在此不但不再包括圖像間單純的連環排列,反倒更是因為條文當中對於作品特性的描述,而與漫畫的存在形式產生了疊合。

  無論是坊間盛行的,例如《漫畫大王》般,同時連載多部作品的期刊;或是如同《諸葛四郎》、《機器人》的模式,將單一故事集結成為的專輯的作品,在輔導辦法頒布以後,自然無一例外,就此被囊括為適用於該項法令的對象。儘管符合條文敘述的對象,不盡然只有以漫畫形式為呈現的作品,但就事實而論,由於當時尚未大量出現繪本、攝影集、寫真集等不同系統的圖像作品,因此即便條文內容的語意廣泛,但其最後所輔導的對象,卻終究無疑是以市場上盛行的漫畫刊物最為大宗。再加上後來負責審查事務的編譯館人員- 江治華,在接受《書評書目》雜誌訪問時,除了言必稱漫畫以外,同時其所列舉的審查數據,亦是在在皆以漫畫作為統計對象,由此可見,這裡所謂的連環圖畫,其實與漫畫書並沒有什麼不同。而也由於〈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乃是衍生其他法案、構成主要審查機制的基礎,因此即便接連公佈的法令,大多仍以「連環圖畫某某」為稱,但此間一脈相承,以漫畫書籍作為主要對象的情況,卻也仍舊是個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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