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漫畫審查論‧體篇〉之其二:眾說與聚焦。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由於國內並未頒行過同名的法令,因此「漫畫審查制度」一詞,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個已經受到普遍使用的概念性名稱。不過儘管如此,這個名稱的指稱對象與內容究竟是什麼,觀乎已有的使用情況及討論,似乎仍有其等待排除的衝突。民國68年,邱傑在〈連環圖畫審查制度的功過是非 - 訪國立編譯館編審江治華先生〉一文中寫道:

   「漫畫審查制度」,
   正名應該叫做「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

民國85年,范萬楠 〈漫畫市場分析〉一文討論至漫畫審查制度時,以引文中的說法做為當年概況的描述:
   造成目前日本漫畫佔有臺灣百分之八、九十市場的關鍵
   在民國八十五年 ,國立編譯館所頒布的十六頁
   「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

民國87年,李闡《漫畫美學》在「連環圖畫審查制度的缺失」一節中提及:

   教育部於民國51年公佈了「連環圖畫輔導辦法」,
   56年又發佈了「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事項」,
   隨後又有審查標準補充規定說明。
   這就是所謂的連環圖畫的審查制度。

民國88年,洪德麟在《風城臺灣漫畫五十年》中說道:

   因此,他(文中指蔣中正)下令對這種充滿荒誕不經的
   武俠漫畫必須加強管制。「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
   審查制度於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了!

其後跟隨論述的推衍,雖然時序亦隨之演進且陸續交代了相關條文的增補,但討論當中,仍舊多以「審查制度」、「漫畫審查」等說法轉述前輩漫畫家的說詞或形容當年的情況。 及至近年,動漫畫研究社團 - 傻呼嚕同盟參考相關文獻,寫成整理詳盡的〈火之七日間 - 臺灣篇〉一文。文中在考訂臺灣漫畫審查制度時提道:

   全名為〈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漫畫審查制度,
   被認為是扼殺本土漫畫創作,變相鼓勵日本盜版漫畫
   的罪魁元凶。

綜觀上述說法,不難發現「漫畫審查制度」雖然是一個已然眾所周知、廣為使用的討論概念,但細究而論,各家說法對此一詞語的使用方式,在看似相同的重疊之中,卻仍舊有其互相歧出的細部差異。舉例來說,假使「漫畫審查制度」一如民國68年邱傑與主事者的討論,其實只是〈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別稱,那麼後來范萬楠的說法,兩相對照,便馬上出現了認知上的謬誤。然而,根據實際的條文,後來負責漫畫審查相關事宜的國立編譯館,確實曾在民國56年3月,提出一份名為〈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審查規章,而也由於該標準在公佈之後隨即生效、成為當年漫畫審查制度之所本,因此范萬楠將〈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視為審查的理據,客觀來說,其實也並無不可。又例如李闡、洪德麟二人,分別將「漫畫審查制度」一詞,作為當年政府在審查上條文項目及行為概念的統稱,儘管就歸納來說甚具效果,但整體而言,兩者卻又可能分別不容易涵蓋整套制度的發展脈絡,以及容易令語意在論述時產生讀者的混淆。至此,「漫畫審查制度」一詞的含意其實已不再具體可識,取而代之的,反倒是許多因閱讀與使用而延伸出問題的可能。

  由於「漫畫審查制度」並非實際存在的條文名稱,因此就字面的意義解釋,它指的其實是與漫畫審查相關的所有制度。不過,既是泛指,又為何單獨只代表了〈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呢?由此可見,以邱傑、Alplus為代表,將「漫畫審查制度」與〈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劃上等號、認為乃是簡稱或代稱的說法,或多或少,都已陷入了書寫時的盲點。

  之所以會將〈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等同於「漫畫審查制度」,其實是有跡可循的。首先,雖然事實是「漫畫審查制度」尚包括了諸多後來增訂的條文,但由於〈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寫成時間最早,因此單看時間,在主事單位由教育部改為國立編譯館、發表名為〈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的第一次補充條文之前,在無異於〈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情況下,所謂的「漫畫審查制度」,自然會在討論時成為一個更簡便的代名詞;再者,也由於「漫畫審查制度」的推行宗旨,自〈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制定之後便幾乎確立、後來大多只是增訂重申立意或特定規範的條文,因此對制度意義的討論來說,此二者,也確實是種幾乎相等的存在。

  儘管范萬楠在〈漫畫市場分析〉中的說法,乍看之下脫離了上述兩種可以理解的原因,似乎張冠李戴、令人啼笑皆非,但〈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一文的性質,卻也因為屬於新主事單位對舊制度內容的整理與再寫定,而與〈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存在意義並無多大不同。就這點來說,范萬楠身為民國52年當紅、65年因漫畫審查而改往出版業發展的第二代本土漫畫家,會循新版規章(即〈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來追究審查制度對臺灣漫畫發展的傷害,其實也就無可厚非了。不過話說回來,雖然可以理解,但脈絡的釐清卻終究不能混淆。事實是整套「漫畫審查制度」在〈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之後,其實還陸續繼有〈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國立編譯館審查連環圖畫補充注意事項〉、〈審定執照發給辦法〉、〈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送審程序〉、〈編印及審察連環圖畫參考資料〉等多項條文的頒行。對於此點,本文將在下節的論述中逐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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