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漫畫審查論‧體篇〉之其九:頒行時間與其問題。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漫畫審查制度」雖然各條文的宗旨大多相近,但其細則與專門條目的規範,前後卻耗費了將近八年的時間才終告完備。這對一份用於商業事務的規定來說其實過於緩慢,再加上事關刊物審核、作品創作與出版經營,因此對漫畫家及出版業者來說,所謂的陸續增補,無疑近似於朝令夕改,令人無所適從。

  如果從實際的頒令時間來看,民國51年,形同「漫畫審查制度」核心架構的〈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便已公告施行。儘管事實是直到民國55年才有具體的落實及推動,但由於政令經已產生法定效力,因此無論在情在理,坊間勢必將有第一批詢法規操作的漫畫業者出現。於是所謂「不得刊載破壞倫理道德者、妨害社會安寧者、宣傳迷信者、對國家社會有其他不良影響者」等條文也開始了實質的運作,從結果來看,這也將是後來漫畫界對於制度空泛的質疑開始。

  即便以民國55年作為〈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的始動時間,但延續著相同的宗旨與邏輯,一年以後,〈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內容的制訂,其實並未因為審查權責的移交國立編譯館,而出現太多系統化的整理及改變。儘管「編印連環圖畫在編寫、繪圖及出版方面,均應力求改進,不斷提高素質」這類高調性與常識性的宗旨喊話沒有造成太大困擾,但其中禁止「妨害國際之正常關係者、破壞人群之正常關係者、虛構本不存在或不可能發生之情節、虛構無可能性之故事」之類的規定,卻無非帶來了更多漫畫創作的問號。對置身了一年(多則四年)〈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正當漸次適應條文規範的漫畫業者來說,這七條及六條規定之間的重疊與細分,其實並非一個能夠簡單釐清的概念重整。而究竟該如何從原本輔導辦法的審查標準中轉換,至此便成為漫畫業者在民國56年必須尋求應對的當務之急。

然而,不足半年,〈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與〈國立編譯館審查連環圖畫補充注意事項〉隨即頒行。其間不僅詳訂了諸如「機械人之能力應有本源、私人集團不准使用潛艇」之類置喙了創作自由的項目,同時更重要的,是後者明確規劃了「七項規定之一者,應不准發行、情節不重大者,應發還改編」這類牴觸審查制度以後的處置辦法。由於出版事業的經營與漫畫創作的過程,性質上皆有其承受一再重覆修改的難處,因此對漫畫業界來說,此次不啻是番悠關於存滅的增修。再加上這同時也說明了原來〈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中規定的七項規定,其實一直都沒有隨〈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編印及送審注意事項〉的公佈而受到取代,於是在幾乎等同於另一次概念重整的情況中,無論漫畫家或出版者,確實已能體會到審查制度在系統上的密亂。

  或許對「漫畫審查制度」的研究來說,其實有個關鍵性的問題,一直都處於懸而未決的盲點。那就是:既然「漫畫審查制度」是一套漫畫作品的「送審」制度,那漫畫作品完成後又為什麼非得送審不可?而民國58年〈審定執照發給辦法〉的公告實施,則足以視為這個問題的解答。

  根據洪德麟在《臺灣風城漫畫五十年》之中的描述,所謂逐作品頒予的審定執照,其實是一種漫畫刊物究竟能否出版發行的判斷依準。換言之,有了審定執照才能確保漫畫作品的合法出版,而反過來看,沒有送審、沒有因符合規定而獲頒審查執照的,便是所謂地下、甚至不合法的漫畫刊物。而這也正是為什麼在審查制度遭人詬病、送審數量雖然有升有降的情況下,卻始終有人願意依規定送審的原因,畢竟在報紙亦有其報禁的戒嚴年代中,不試圖取得合法的地位,其實便幾乎與架空式的立足一樣沒有保障。

  〈審定執照發給辦法〉之後,民國58年接著出現的是〈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送審程序〉。雖說這兩項法令在與民國56年3月所公佈的〈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加以配套之後,整個漫畫送審的實務細則至此於焉完備,但換個角度看,事實卻是整徑有關送審事務的相關規定,至此才終於宣告完成。由此不難看出原來在民國58年11月以前,漫畫業者其實都是在一套不太完整的制度下進行送審與被審。儘管這段期間彼此仍有可能相安無事、繪審如常,但就制度層面來說,不被政府需要的法令,卻終究不會有其被加以制訂與頒行的動機。有鑑於此,即使暫且不將討論焦點放在以項目的整理、寫定為性質的〈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但光就〈審定執照發給辦法〉與〈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送審程序〉的先後出現,其實已不難瞭解,當時社會上送審參差與制度不全所造成的影響,已經讓政府有其陸續出籠更多細則的必要。

  民國58年11月以後,〈編印及審查連環圖畫參考資料〉的出現,無疑再次攪亂了漫畫業界送審、創作等既成觀念的一池春水。雖說名為參考資料,但因為透過了政府單位的制訂與頒行,所以其同等於其他審查規章的法律效力,其實並不需要太多繁複的證明。再加上彷彿欲罷不能般,前後總計遞發了九份之多,因此這份參考資料雖然名稱不太響亮,但對於當時漫畫業界的影響,實在不能等閒視之。關鍵在於對創作過程更為精細的規定,從「標點符號使用法」這類對象小至標點符號的條目來看,除了回應先前所有「漫畫審查制度」對於圖畫、文字、情節、創作的規範內容之外,〈編印及審查連環圖畫參考資料〉所帶給漫畫業者的,乃是另一次更為細瑣費事的勞心勞力 。儘管對接受者的學習效果而言,這類加諸在文字與標點的使用規條,確實可以在漫畫讀者多為青少年學童的情況下,收到寓學習於娛樂養成的結果;但若是以漫畫從業者的角度著眼,這卻無疑再是一次創作心力的分散。而對臺灣的整體漫畫環境來說,面對這一切早從民國51年便已揭開了序幕的紛紛擾擾,當制度在多變與越發精微的同時,另外又加上了更多令受規範者多所摸不著頭腦的條文衍生,整套「漫畫審查制度」之所以導致了後來諸多創作前輩投筆轉業、本土漫畫發展愈呈跌勢的結果,其原因,自然也就不言可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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