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定義論〉之其一:著眼點與侷限。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為了明確界定討論對象的範圍與意涵,在特定主題的研究過程中,定義可說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前置工作。不過對於漫畫來說,卻因為涵蓋範圍的過於龐雜,而令其定義問題的處理,成為研究者普遍感到困擾的問題。儘管歷來不乏許多學界與漫畫作者的闡述,但最後卻大多因為結論的性質迥異,而始終難有定見、直到今天依然說法紛紜。
  根據李衣雲在《私と漫畫の同居物語》一書中的引譯,其實早從日本大正時代開始,知名漫畫家岡本一平(1886~1948) ,便已經嘗試對漫畫作出定義。岡本一平曾以近乎於描摹的概念提出以下看法,儘管不免過於籠統,但卻是漫畫界開始思考自我定位的一種象徵:

   根據宇宙萬物,將其現狀與相互間的互動實相加
   以解剖抉剔,而用繪畫方式表現其結果之美。

後來細木原青起(1885~1958)亦曾在《日本漫畫史》中試圖定義漫畫,其從美術的角度延伸思考,導出了漫畫與純正美術在系統上的相對性,進而將漫畫定義為一種以達意為重點的自由繪畫表現:

   相對於純正美術,將美化其客體之執著作為最重要
   的意義,漫畫的第一義乃在於吸收人世的機微、
   穿透其實相…… 可不受拘束,採用種種不同的表現
   方法,相對於純正美術,漫畫擁有極大的自由。

及至近代,以一個指標性作者的身份,日本漫畫巨匠手塚治虫用來區別漫畫與劇畫的標準,其實同時也提供了足以成為漫畫定義的參考。手塚認為漫畫跟劇畫可以從構成要素的比例加以區隔,換言之,引文中繪畫、故事、角色三者,便是漫畫所必然具備的三項條件。儘管構成漫畫的要素可能不止如此,但以公約數的概念而言,在缺少繪畫、故事或角色的情況下,該作品成為漫畫的理據,其實早已相當薄弱:

   繪畫要素、故事要素與角色要素佔20%以上的作品
   即為漫畫,以下的則為劇畫。

至於臺灣,早期的漫畫評論家李闡,亦曾在其《漫畫美學》一書中,將漫畫定義為一種近似於載體的存在:

   漫畫是一種造型獨特誇張,隱含諷刺幽默,來表達
   意見,傳遞訊息,抒發情感,以達到娛樂、教育、
   宣傳、評論效果的繪畫藝術。

儘管沒有明確指出載體的概念,但這樣的說法,卻無疑已觀注到了漫畫在讀物以外的更高價值。而其說法中娛樂(趣味)目的的看法,後來洪德麟在定義漫畫時也與之呼應,不過洪德麟似乎更強調了漫畫的圖像性,並且認為此兩者特色的結合,乃是漫畫之所以廣受群眾歡迎的最大原因:

   漫畫是由線條組合成的圖畫,它以誇張、變形、簡單
   的形貌,散發出趣味性的內涵與風采,因此,普獲小
   孩子以及成人的喜愛。

對於載體性與圖像性的強調,後來蕭湘文在其《漫畫研究 ─ 傳播觀點的檢視》一書中,從傳播學的檢視觀點加以揉合。不僅再次說明了漫畫以圖像作為表現的特色,同時也因為透過其專業的理論詮釋,而更進一步闡明了漫畫在訊息傳遞上的意義及功能、穩固了漫畫作為圖像式資訊載體的定位:

   漫畫是一種或簡或繁的圖像線條組合,藉由不同的組合
   形式與媒介刊播,傳達溝通的意義與目的。

雖然只是初步概觀,但根據上述的諸多說法,我們不難發現漫畫的如何定義,其實會依研究者(提出者)著眼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儘管在研究成熟度的影響下,前後時期理所當然會出現不同的見解,但即便是號稱漫畫工業、相關發展與研究皆位居亞洲之冠的日本,至今亦無法透過其長年的研究,將漫畫定義問題中諸多認知上的歧異加以消弭。至多只能以圖像特性作為其共通的基礎,然而在這樣的準則之外,各界卻似乎已無法再為「漫畫是什麼」找出更細緻的解答。

  分析上述的各項定義,可以發現如果不是過於空泛,便往往就是過於簡略或過於籠統。例如岡本一平的看法就因為過度的概念化而近乎泛指,在他的定義中,似乎一切以繪畫方式表現的作品都可以歸納為漫畫。廣義上說,漫畫與一般繪畫的確都是以圖像表現的作品,要視作同類也亦無不可,但這樣過度的囊括,卻未免因為涵蓋範圍的過於寬廣,而失去了當初之所以定義的旨趣。

  相對於岡本的泛說,相當程度上,細木原青起已用明確的判別標準,成功縮小了漫畫的定義範疇、令其有別於一般繪畫。不過也就是因為其定義標準的過於簡略,所以在純美術與非純美術的相對過程中,便不免令人陷入二分法的迷思,進而容易忽略漫畫在藝術成就上的可能性。這與將漫畫視作劣等讀物的偏差觀念可說互為表裡,因為在純美術象徵了藝術性與文化性之後,與其成立相對關係的漫畫,自然便等同宣示了自身藝術性與文化性的喪失,更別說是因而在廣受青少年族群的喜愛下而招致抨擊了。

  在臺灣方面,雖然李闡、洪德麟、蕭湘文等人已共同觀注到漫畫以圖像敘事的核心價值,也從而令漫畫作為資訊載體的理據漸獲明朗,但從定義的內容來看,卻仍舊發生了過於簡略與過於籠統的問題。定義過於簡略的,如李闡與洪德麟。前者認為漫畫乃是造型誇張、帶有幽默諷刺,後者則在此之外,另外強調了漫畫在內涵方面的趣味目的。從造型上說,今日的漫畫,實已不再只是一味單純的簡單、變形與誇張。從過去日本劇畫的創作概念開始,要求擬真的作品,至今已在眾多的漫畫類型中自成系統。再者,早先以幽默諷刺為主的內容要求,目前也因為現代漫畫題材的越發多變,而成為一種可媲美於文學寫作的多元表現。由此可見,儘管過去提項式的漫畫定義可能有其精準,但時至今日,卻似乎已無法跟上漫畫迅速且寬廣的成長可能。

  在定義籠統的部份,雖然與岡本一平的抽象式空泛相比,蕭湘文對漫畫的定義可說切實許多,但在完成了漫畫圖像性與資訊載體的基礎定位之外,似乎還有某些可以更為細膩的歸納,令漫畫得以有別於插畫、繪本、圖片等其他不同類型的圖像作品。這是只將漫畫定義在圖像式資訊載體時的盲點,也是歷來漫畫之所以會容易與其他同類型載體相互混淆的原因。由此可見,相較於抽象化、精細化、概念化等不同的定義方式,手塚治虫原本用來區分漫畫與劇畫的標準,其實反倒是在無心插柳之下,交代出了某些漫畫定義的可循軌跡。


1 則留言:

  1. 請問可以借小部份用作專題報告的參考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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