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定義論〉之其二:手塚治虫與公約數法則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漫畫載體地位的回穩,令大眾在其題材多元與內容深入的改變之後,逐漸藉著學界的關注與研究,開始願意接納其同樣可為文類的可能。但也正由於漫畫是這樣一種直到近現代才確立其定位的角色,因此無論想從哪一種繪畫類型的觀念來加以定義,嚴格來說,其實都不恰當。漫畫定義的難以確立,最大的原因,在於即使時至今日,漫畫其實都還算是一種仍在成長當中的文類。其不僅持續吸收不同領域與創作類型的表現特色,同時更也透過科學技術的進步,令自己得以銜接上更多不同性質的表現媒體。例如東立出版公司便開發了脫離紙本、以線上閱讀為賣點的東立漫游網,而對於這種持續發展中的作品類型,比較好的作法,其實是先由已完成的體系進行大致的歸納,然後再逐步篩汰,藉以導出最為精要的骨幹。換言之便是從漫畫的角度來為漫畫下定義,一如其它文類在尋覓自身定義時的回溯過程,當我們從光譜的極端出發,加以分析已然肯定屬於漫畫的既成作品之後,透過與其他繪畫類型的比較,這時漫畫定義的可循之跡,或許才會隨之漸漸明朗。

  在試圖區別漫畫與劇畫時,手塚治虫以比例為原則,提出了繪畫、故事與角色三項指標。這代表除了比例的不同,漫畫與劇畫,其實都包含有這三項要素。換言之,只要是漫畫,便沒有不具備以上三者的情況。在討論手塚說法是否為真之前,對於此類漫畫的構成要素,前文曾將其以公約數稱之。也就是藉數學上的公約數概念來指稱某物以該物身份所普遍具有的要件,進一步思考,此所謂公約數本身,其實亦暗示了某物之所以是為該物的必須條件。舉例來說,鬧鐘之所以成為鬧鐘,其原因在具備了鈴響的功能;而白馬之所以成為白馬,理由則在於其顏色以白色作為呈現。所以在一般的狀況下,鬧鐘必然會響、白馬必然色白,此時該物原本的共通特徵,便將轉而成為其之所以成為該物的必須條件。由此可見,當公約數與物項的成因劃上等號,所謂的公約數,其實已經等同於該物在定義上所不可或缺的核心。

  檢視手塚治虫提出的三項要素,首先,「繪畫」指的是一切構成漫畫畫面的線條組合,由於沒有線條便不足以形成漫畫,因此就漫畫的圖像必須性來說,繪畫無疑是構成漫畫的必要條件。再者,「故事」即是漫畫內容所要表達的表面訊息,無論有否更為深層的意涵,但對漫畫作品來說,它卻始終都是圖像主要的服務對象。儘管將名稱中的故事改為敘事可能更為恰當,但無論如何,如果沒有最低限度的訊息等待傳遞,所謂的漫畫,此時便只是一串無意義的線條交叉。而當一部作品必須完全仰賴讀者的解讀、想像及賦予來使內意存在,那麼該作品身為作品的核心意義,其實早就已經蕩然無存。由此可見,即使已經擁有了外在的圖像樣貌,但漫畫作品的形成,卻仍舊無法缺少敘事的運作。是以在首要的繪畫要素之後,手塚這裡所提出的故事要素,無疑仍是另一個構成漫畫的必要條件。最後是「角色」。由於漫畫是一種以圖像作為表現方式的文類,因此無論何種內容,理論上都不可能在缺少主體的前提下完成敘事。儘管透過刻意的經營,可能令整篇作品在不曾畫出角色的情況中結束故事,但不畫出來卻不等於不存在,讀者仍然可以從旁白或標題等輔助的訊息裡,意識到作品其實存在著某個沒有出現在畫面中的主角。就像小說無法在敘事中將對應於情節的主詞徹底移除,在沒有任何角色的狀態下,漫畫充其量只能成為一些零碎場景的整齊排列,而這樣一來,便將直接動搖其所謂圖像敘事的基本功能了。於是我們可以為手塚所謂的三項要素下一個小結,那就是在經過與實際漫畫作品的對照之後,手塚治虫認為的繪畫、故事與角色三要素,的確是構成一部漫畫作品所不可或缺的充要條件。

  既然手塚治虫漫畫三要素的說法得以成立,那麼透過前文公約數與必須條件的等式,我們可以得知,漫畫最少必須具備繪畫、故事與角色三項要件。或許完成一部漫畫的要素可能不僅如此,例如過去曾有漫畫家從實務觀察著眼,認為漫畫是一種使用狀聲字、網點與集中線的圖像作品,但回到公約數的觀念,這卻並非是所有既成漫畫作品的表現常態。而在存有反例的情況下,自然也就無法成為形成漫畫的充要條件、無法作為定義漫畫時的參考核心了。

  討論至此,不妨以既成的漫畫作品來檢視上述論證是否周延。如果前文的說法得以成立,那根據本文的骨幹式歸納,漫畫乃是一種必須同時具備繪畫、故事與角色的圖像式作品。換言之,三者任缺其一則無法成為漫畫,不過這個看似武斷的判別標準,卻首先就必須面臨對故事要素的再次質疑。在前文的論述中,故事要素因漫畫圖像敘事的特性而成為必須,但如果是漫畫扉頁、漫畫封面、漫畫海報、漫畫周邊商品這些不以故事形式表現、敘事性大幅降低的狀況,乍看之下,確實不免令本文陷入難以圓說的窘境。再者,如果漫畫的定義只是必須同時具備繪畫、故事與角色三項要素,那麼無論東方或西方的繪畫,滿足這項條件的作品又豈在少數?例如米勒的《晚鐘》便是一幅雖然擁有繪畫、故事與角色三項要素,令人能夠瞭解圖像的敘事內容,但卻不曾被認為是漫畫作品的畫作,由此可見,光憑繪畫、故事與角色,其實仍不足以完成漫畫的定義。而缺少的便正是另一項定義漫畫的重要條件,也就是對接受者來說,漫畫圖像那不同於其他繪畫類型的認知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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