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定義論〉之其四:漫畫與漫畫式。



● 註:本篇截錄自筆者碩士學位論文─《臺灣漫畫審查現象及其對國內漫畫發展影響之研究》,為免觸法,欲轉引者請詳明出處。



  儘管用取證於實例的方式,至此已設法具體將漫畫定義為:以圖像為主要表達方式,同時具備繪畫、敘事、角色三項構成要素,能因敘事而令圖像帶有個別意義、令作品內容獨立且完整的圖像式資訊載體,但面對範圍宏大的漫畫疆域,不可諱言,其中仍有許多等待克服的問題。

  在《漫畫美學》中,李闡常以「帶有漫畫某某特性」 的方式,將許多通論上屬於繪畫,或一般並不視為漫畫的作品一併當作漫畫來討論。言下之意似乎將漫畫當作一種可拆解的變動式定義,但這種著眼自技法、令所有繪畫都可能成為漫畫的歸納原則,卻不免因為賦予了過多的開放性,而讓漫畫又回到了早先混淆於他類繪畫的情況。無論是漫畫因接受者認知的不足而成為插圖;或是如李闡般,以表現手法作為漫畫與他類畫作的勾連,以圖像為前提,漫畫和其他繪畫之間,的確存在著許多重疊的灰色地帶。這種開放性是漫畫向來難以有效定義的最大原因,而與其將漫畫涵蓋範圍無限擴大的籠統作法,嘗試用漫畫與漫畫式的區別來加以劃分,或許反倒是較為折衷的作法。

  有鑑於漫畫是一個意義完整的文類名稱、是一個將該文類種種特徵與技法都包括在內的統稱,因此只具有漫畫表現特色的繪畫作品,嚴格來講,其實僅能算是一種漫畫式的圖像。於是不同的畫類至多只能與漫畫疊合到「以漫畫方式呈現」的層次,而這種表現性質上的類同,自然無法進一步僭越為彼此畫類間的對等關係。由此可見,過去漫畫之所以容易與其他的畫類混淆,主要的原因,在於一種概念上的層次混亂:既然漫畫與非漫畫的繪畫都是畫,那麼就算無法用其他繪畫的標準來檢視漫畫,但在同樣都是圖像的前提下,用漫畫的標準來對應其他的繪畫類型似乎仍然可行。不過由於各畫類間本就因其構成條件的不同而涇渭分明,因此這樣的邏輯,無非是帶來了定義上加倍的困難。

  就像白酒與白醋都以水為原料,漫畫雖然以線條所構成的圖像為基本立足點,但基準點的相近,卻不會令它與其他畫類在各成系統之後還保有定義的相通管道;同樣的,雖然白酒與白醋都是無色的液體,但某種程度的表現類似,卻不會讓它們擁有互為同類的理由。漫畫可以幽默,但幽默不是它的全部;漫畫可以誇張與扭曲,但僅有誇張與扭曲,卻終究無法撐起漫畫身為一種載體與文類的所有意義。因此唯有同時具備漫畫之所以為漫畫的條件、同時擁有演繹漫畫任何表現特色的功能,始才得以稱為漫畫,而並非只是揉合了漫畫要素的漫畫式圖像。


0 意見: